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艳军,男,1977年06月19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贺素丽,女,1976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郝新根,男,1957年09月10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张改荣,女,1960年07月17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姚风翔。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艳军、贺素丽与被执行人郝新根、张改荣、安阳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豫050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郝新根、张改荣、安阳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符合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协助申请执行人田艳军、贺素丽办理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向阳路金属公司家属楼5单元4楼西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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