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景文,岳阳楼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姿羽,女,1987年11月7日,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陈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汤娜诉被告陈姿羽、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因原告未提供被告陈志平明确的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不明确,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汤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6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