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鹏,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鸣,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洋,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枫,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孟与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王晓孟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晓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晓孟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