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超,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咸丰县,
被告:李绍敏,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超与被告李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李超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绍敏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