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鸿,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精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A3幢5单元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48283G。
法定代表人:韩燚。
被告:四川精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夺底路北郊花园A区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1MA6T1CM7XN。
负责人:王露。
第三人:林超,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兵与被告四川精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精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及第三人林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兵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