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隋永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泓臣,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丛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烟台盛安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602557888924W),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付7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全,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714936W),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4号。
负责人:王祝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英焕,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玲玲,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隋永威与被告丛政、烟台盛安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隋永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隋永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倩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