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宁夏源盛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4MA75WWN961。

法定代表人:者某。

原审被告:宁夏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MA76D3LG9E。

法定代表人:马某1,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79990888796,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2,任公司执行懂事。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宁夏源盛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宁夏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宁0425民初1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作出(2021)宁0425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宁夏源盛租赁有限公司以与原审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宁夏源盛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彭阳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宁0425民初1431号民事调解书;

二、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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