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36号、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7756449X2。
负责人:闵成义。
被执行人:吴宝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吴艳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吴宝根、吴艳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宝根、吴艳娟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宝根、吴艳娟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 韧
审 判 员 姚 生
审 判 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