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桂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兰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常桂玲与河南兰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24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兰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办理编号为1500211554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信息备案注销手续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号:1509101055)注销手续,房产位置:惠济区银通路东、迎宾路南8号楼2单元13层1301;
二、办理上述有关手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常桂玲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