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薛付奇。
被执行人:王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龙罚金一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8刑初6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龙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被执行人王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义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龙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王龙已主动向本院履行罚金共计11000元。经查询全国财产查控网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龙还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严志刚
审判员 李慧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麦凯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