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成荣,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景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成荣与被执行人唐景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景春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景春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