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红彦,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鑫,辽宁咸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415号。 法定代表人:胡定海,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卢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亚娜,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 法定代表人:蔡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娜,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红彦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中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白红彦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红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红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78元,减半收取67939元,由白红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啟星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朱闻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慧光 书 记 员 白欣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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