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宏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康,甘肃来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国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杨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宏玺诉被告王国强、杨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张宏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王国强、杨冬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国强、杨冬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王国强、杨冬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宏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张宏玺预交),由张宏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粉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