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99号万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03TWC10。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
被执行人:张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审理经过
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支付令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21)豫0191民督151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令如下:给付申请人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000元,利息、罚息3409.67元[利息、罚息等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3月12日,其中自逾期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以24%为限,金额为2973.3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等费用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限],合计8409.67元;给付申请人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3333.32元,手续费、违约金8825.77元[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3月12日,其中自逾期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以24%为限,金额为7662.21元;之后的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限],合计22159.09元;上述两项合计为30568.76元。申请费188元,由被申请人张玉负担。因张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8月02日,向被执行人张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07月26日、2021年08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玉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08月04日,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张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08月03日,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张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08月0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已向律师示明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张玉名下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0756.76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361元,尚余30756.7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