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力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忠,安徽香樟律师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安徽香樟律师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高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鑫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油坊村村部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MA2MQ39FOK。
法定代表人:江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诗伟,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张绳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力群与被上诉人张高杰、安徽鑫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绳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孙力群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力群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安徽鑫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高杰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02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孙力群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60元,减半收取7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孙力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