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振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秀荣,内蒙古恒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章乐,内蒙古恒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彬,奈曼旗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奈曼旗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石振蒙与被告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 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欧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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