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中山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
法定代表人:李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广炽,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朱晓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执行人:伍嘉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中山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晓浩、伍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晓浩、伍嘉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中山典当行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6996元以及支付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中山典当行有限公司有权在被执行人朱晓浩所有的位于台山市台城龙湾路9号五福花苑1号楼2203房的折价或者拍卖所得款项中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21)粤0784执320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互联网资金等财产情况,并委托台山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朱晓浩有一房产坐落于台山市××城××路××楼××房[证号:粤(2019)台山市不动产权第0038734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已作查封,另发现被执行人朱晓浩有银行存款及互联网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朱晓浩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3635c00723840dd5@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3414.14元(实际冻结3350.64元);同年1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朱晓浩在财富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w02cc846bf1b16e0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746.46元(实际冻结47.46元);同年1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朱晓浩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e02b5ba70a393fa3@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218.69元(实际冻结168.74元);同年1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朱晓浩在光大银行77×××33账户内存款242149.50元(实际冻结187.36元)以及冻结被执行人伍嘉敏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9999600440690102623853账户(实际冻结0.43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人同意上述款项暂不作扣划。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长 朱仲灼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李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