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夏中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兰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临夏中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出资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原始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本公司股东就占股比例及出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元,被告认缴资本2500000元,占股1%,被告的出资期限为2018年4月27日缴纳100000元出资。公司成立之初,被告实际缴纳出资20000元,与其他股东所按照约定的出资作为公司初期发展的资本,但依照章程的约定应当缴纳剩余的80000元,至今未缴纳,被告明显属于出资不实。原告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宪法性法律文件,由全体股东商议制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全体公司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对于被告的出资义务、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等,公司章程已经明确约定,被告应当按章程执行,且现阶段公司经营困难,负债巨大,股东履行出资刻不容缓,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夏中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中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不能提供新的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临夏中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