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付某。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付美洋的起诉状,起诉人付美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瑞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5000元给起诉人付美洋;2、诉讼费由王瑞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9日18时57分,付美洋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元给案外人王瑞(身份证号码×××),因同名同姓付美洋误转给王瑞(身份证号码140431**********17)5000元,付美洋与王瑞通过支付宝多次沟通要求退还该5000元,王瑞拒不退还,支付宝沟通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付美洋与王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付美洋起诉至本院仅提供被告王瑞的姓名,没有其他信息,被告的身份不明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付美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