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甲方):龙绪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执行人(以下简称乙方):陈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龙绪洪与陈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绪洪和被执行人陈权于2021年9月27日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2020)川3333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