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顾清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清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顾清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币种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于2003年8月5日作出(2003)闽刑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顾清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0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6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2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以罪犯顾清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顾清平系因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清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53.5分,兑换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00余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消费总账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顾清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顾清平系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顾清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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