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林,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被执行人:宋远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川1827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即冯林申请执行宋远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宋远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宋远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辛安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