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港市富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同更,该公司经理。
被告:耿成成,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富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成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港市富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