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开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人:张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王宇贤(曾用名:王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开碧、张露与被申请人王宇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川0683民初1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宇贤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塘东一路88号住房及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塘东一路88号机动车位,同时查封申请人张露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221号房屋。
本院认为
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黄开碧、张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开碧、张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宇贤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塘东一路88号住房[证书编号:######]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宇贤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塘东一路88号机动车位[网签(或备案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申请人张露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证书编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传明 审 判 员 胡万兴 人民陪审员 黄开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