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吉商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河滩北路1026号1幢一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MA78HW9X4C。 法定代表人:汪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北路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4734474723K。 法定代表人:顾李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45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6228元(其中本金154018元,执行费221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娄俊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依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