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亿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玉凤路浦发国际金融中心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164139J。 法定代表人袁玉婷,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金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张金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河南亿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金娥、张金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亿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垫付款及违约金915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45元,执行费1274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杜金娥、张金星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杜金娥、张金星名下存款以92848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李龙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