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山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苏海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盘山县太平镇水利服务站工作人员。

被告:赵英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盘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盘山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与被告赵英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山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英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水电费96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太平街道孙家村村民,2020年耕种水田7亩,每亩水电费138元,合计966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己方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16]27号文件、原告单位盘县农水服字[2020]38号文件、收取水费定价的说明,证明原告有收取水电费的资格及水电费的收费标准;

2、盘山县太平街道孙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稻谷生产者补贴面积明细表及部分欠水电费人员名单,证明被告耕种水田面积及所欠水电费金额。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赵英林为盘山县太平街道孙家村四组村民,2020年耕种水田7亩,其农业灌溉用水由原告提供。被告拖欠2020年度水电费,该年度每亩水电费为138元,被告应付水电费966元。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拒绝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耕种的水田提供灌溉用水,双方形成供用水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供水后,被告应及时支付水电费,其拒不支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水电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英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山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水电费96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英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