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守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女,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潘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庆,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辛守连与潘明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守连撤回对被告潘明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原告已预交2408元,由原告负担25元,应予退还2383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波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