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县新宜家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3198146397。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新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肖强,职务:董事长。
被告:梁洪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新宜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洪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青县新宜家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洪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新宜家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青县新宜家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县新宜家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