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W9J97。
法定代表人:林慧兵,董事长。
被告:胡露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王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露露、王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