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舒干诚。 被执行人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开元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舒干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三角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余显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显智。 被执行人王昕。 被执行人何军华。
审理经过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舒干诚、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余显智、王昕、何军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舒干诚、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余显智、王昕、何军华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舒干诚、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余显智、王昕、何军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锋 审判员 吴军 审判员 张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