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劲松路3号中泰广场21层。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救助基金管理岗员工。         被告:郝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法定代理人:郝某(系张某1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张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法定代理人:郝某(系张某2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元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告:张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理人:元某(系张某3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告:张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理人:元某(系张某4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诉被告郝某、张某1、张某2、元某、张某3、张某4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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