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劲松路3号中泰广场21层。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救助基金管理岗员工。 被告:郝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法定代理人:郝某(系张某1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张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法定代理人:郝某(系张某2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元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告:张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理人:元某(系张某3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告:张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理人:元某(系张某4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诉被告郝某、张某1、张某2、元某、张某3、张某4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