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兴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244J。 法定代表人:黄克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兴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315347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账户:41×××69)银行存款315347元。 案件申请费2096.74元,由申请人于兴来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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