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某1因与被上诉人孙某2、孙某3、孙某4、叶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某1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孙某2亦以相同理由于同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孙某1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某2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孙某1撤回上诉; 三、准许孙某2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孙某2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孙某1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志军 审判员  于 焱 审判员  缪翠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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