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黄岐山大道中段东侧。

负责人:陈映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地、李锋,均系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林奕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林奕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查,林奕波已于本案立案前的2015年11月11日死亡,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的被执行人不明确。因此,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的执行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钦填

审 判 员  郑伟丰

代理审判员  方洁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古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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