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牟红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三十路御墅蓝庭小区71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牟红敏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被告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牟红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8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牟红敏与王磊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王磊因买车缺少资金,向牟红敏借款258000元,承诺尽快还款。但是王磊并未如约还款,牟红敏向王磊催要多次,王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
被告辩称
王磊辩称,原告起诉数额不对,应该是116000元加上11000元的花呗,且已偿还4万多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王磊因买车联系贷款,联系好之后,王磊于2020年12月14日拉着牟红敏一起去办理借贷手续,以牟红敏的名义借贷25万元,借款转入牟红敏的账户,牟红敏当日取现金2万元交付王磊,微信转给王磊3万元、2万元,支付宝转给王磊3万元、2万元;15日,牟红敏又取现金2万元交付王磊,微信转给王磊3万元、2万元,支付宝转给王磊3万元(扣0.58元)、2万元;16日,微信转给王磊合计9000元。2021年5月1日,花呗转给王磊5000元;2021年5月6日微信转账6000元;另有花呗合计11000元,牟红敏于2020年11月29日通过王磊的朋友的账户转给王磊。以上借款共计271000元。期间,被告王磊通过支付宝还款7300元,双方无异议;通过微信还款累计22300元。被告王磊实际欠原告牟红敏借款241400元。原告牟红敏向被告王磊催要,是被告王磊让原告牟红敏计算欠款数额,牟红敏计算得出258000元,被告王磊给其送去欠条一张,但被告王磊不认可借条系其书写,也不认可欠条是其送给原告牟红敏,且不认可收到2021年12月14日及15日的现金各2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磊因买车联系贷款,由其在场经办,且原告牟红敏对其尚有花呗借予其使用,牟红敏将贷款扣留的可能极小,被告王磊辩称没有收到现金4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无论欠条的真假,通过双方的交易记录,欠款数额足以认定,本院经核算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牟红敏要求被告王磊偿还借款258,000元的诉讼请求,至今尚欠2414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牟红敏借款241400元; 二、驳回原告牟红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计2585元,由原告牟红敏负担166元,由被告王磊负担2419元。财产保全费1810元,由原告牟红敏负担83元,由被告王磊负担1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解希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丙琦 书 记 员 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