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荣楚,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其他。

被执行人:陈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荣楚与陈东平买卖合同纠纷[原执行案号:(2004)包执字第00045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陈东平名下银行账户网络划扣3911元(缴纳了执行费50元,剩余在法院账户中,暂时联系不上申请人,后期继续联系给付申请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3)包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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