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瑞连,女,****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恩平市大槐镇闪八荆楚餐厅,住所地:恩平市××××××××××槐服务区东区A-2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TNM84F。
经营者:余晨超。
被告:恩平市大槐镇闪八美食店,住所地:恩平市大槐镇西区D-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5AY0J35。
经营者:余晨超。
审理经过
原告李瑞连与被告恩平市大槐镇闪八荆楚餐厅、恩平市大槐镇闪八美食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瑞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瑞连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