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省平凉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来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000595513971B。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杨某,该大队路政员,特别代理。

被告:曹某,,×××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25730XT。

负责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支公司理赔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省平凉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与被告曹霞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经本院庭前调解,查明2020年10月8日,被告曹霞丽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青兰高速G22线K1484+650M处与同向护栏碰撞,造成部分护栏损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组织进行庭前调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路产损失2000.00元,原告甘肃省平凉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甘肃省平凉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7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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