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沂南县大庄镇金佛院社区村民委员会一组,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金佛院村。 主要负责人:姜文贵,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邵明华与被告沂南县大庄镇金佛院社区村民委员会一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邵明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邵明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盛海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钦鹏 书 记 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