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强,绰号“王强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捕前住射洪县。2002年4月23日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广东省韶关市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19〕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强饮酒后在本县明星镇大明乡街道遇见税某1,无故对其殴打。当日17时许,射洪县公安局明星派出所接警后,民警任某带领辅警敬某赶至现场进行劝阻,并口头传唤被告人王**强到明星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王**强拒绝配合且不听民警口头警告,并再次追打税某1,在民警任某上前制止时,被告人王**强用拳头打伤其左侧耳部,并将其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在辅警敬某上前协助时又将其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随后,被告人王**强被增援民警控制并带回明星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王**强亲属代为其赔偿射洪县公安局明星派出所两部执法记录仪损坏费用人民币3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强当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采信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户籍信息、(2002)韶北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自述材料、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伤情证明,证人尹某、税某1、税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文意见恰当,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损坏的执法记录仪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