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永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岳兆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邬旭炜,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垒,辽宁伯宁(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高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曲景,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芬杰,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泛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曲景,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芬杰,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永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高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泛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8日,本院以(2021)沪72民初21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以(2021)沪72民初213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4月27日,本院以(2021)沪72民初213号之二民事裁定,将(2021)沪72民初213号案件并入本案审理,并将该案中基于(2021)沪72民初213号民事裁定所作的财产保全并入本案中一并处理。2021年5月25日,原告以其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其中针对原(2021)沪72民初212号民事裁定需解除对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针对原(2021)沪72民初213号民事裁定需解除对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上海永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江苏高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泛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其中针对原(2021)沪72民初21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被告江苏高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泛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针对原(2021)沪72民初213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被告江苏高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泛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亦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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