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会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李铁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会民诉被告李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会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铁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会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李铁明偿还向原告杨会民借款5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铁明2019年7月9日因经商向原告杨会民借款56000元,被告于2021年5月1日还原告1000元,2021年7月24日还原告1000元,剩余欠款54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讼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李铁明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自2017年始陆续向原告借钱,借款总额共计56000元。2019年7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没有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后被告分两次偿还原告2000元,2021年5月1日还款1000元,2021年7月24日还款1000元。剩余借款54000元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原告方提交的借条一张等证据载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在经济交往中,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李铁明给原告杨会民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欠原告借款54000元的事实。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4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铁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会民借款本金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铁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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