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人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效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典,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逯炜,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

被告:杨品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

被告:孙留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

被告:孙文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

被告:赵建国,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

被告: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

被告:马天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

被告:刘海云,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

被告:孙留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

被告:杨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告:河南龙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上店镇西街村。

法定代表人:孙文太。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品梅、孙留建、孙文太、赵建国、王杰、马天河、刘海云、孙留霞、杨玉玲、河南龙马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出自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5元,由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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