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庆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长丰县水湖镇吴山社居委房管所宿舍。

被执行人:杨多尚,男,1966年5月18日,汉族,住安徽省

丰县罗塘乡甲道村甲中村民组。

被执行人:杨凌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3288号金都华庭三期16幢804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庆梅与被执行人杨多尚、杨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多尚、杨凌峰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9)皖0121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杨多尚名下坐落于合肥市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商125室房产[房产证号:合庐13004335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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