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顾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顾方与被告胡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顾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庭审时变更为1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参考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8年期间,原被告合作经营杭州巧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019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胡薇(身份证号码:XXX)向顾方(身份证号码:XXX)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整(伍拾万元整)用于公司业务,现因公司业务结束,共同商定如下还款计划:第一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人民币150000整(壹拾伍万元整);第二笔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人民币350000整(叁拾伍万元整)。2020年12月29日,被告因无法归还原告第一笔款项,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本人胡薇按原协议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顾方壹拾伍万元人民币。现由于自身经济实际情况无法按时履约,顾方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收到胡薇的欠款转账/现金。特此说明。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欠条、情况说明、银行账户历史明细等证据材料及原告庭审陈述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因经营公司所需向原告借款,由其出具的欠条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能在其承诺的时间内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胡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顾方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胡薇负担。
顾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胡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玉凤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