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秀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樊国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关于韩秀玉申请执行樊国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1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樊国新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樊国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樊国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7c888293f395a4d@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