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国金,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李明钛,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国金与被告李明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国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国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