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孔荣百货经营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利民西路15号京都商城一楼东北角。
经营者:吴孔荣。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孔荣百货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且其已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文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