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本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随仓,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保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义马市,现住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渠,河南渝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河南渝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孟林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第三人:新安县铁门鑫利耐火材料厂,住所地铁门镇崔家庄村。
经营者:邓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海,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雷本子与被告邓保国、第三人孟林通、新安县铁门鑫利耐火材料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雷本子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本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雷本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7元(已减半收取),由雷本子负担。